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交民巷办公区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改造(非入围部分)(二次)】招标公告
第
一
章
招
标
公
告
中
国
银
行
股
份
有
限
公
司
西
交
民
巷
办
公
区
安
防
视
频
监
控
系
统
改
造
(
非
入
围
部
分
)
(
二
次
)
招
标
公
告
1
.
招
标
条
件
本
招
标
项
目
中
国
银
行
股
份
有
限
公
司
西
交
民
巷
办
公
区
安
防
视
频
监
控
系
统
改
造
(
非
入
围
部
分
)
(
二
次
)
(
项
目
名
称
)
(
招
标
编
号
G
X
T
C
-
A
1
-
2
2
0
5
0
1
3
8
)
已
由
中
国
银
行
股
份
有
限
公
司
(
项
目
审
批
、
核
准
或
备
案
机
关
名
称
)
以
/
(
批
文
名
称
及
编
号
)
批
准
建
设
,
招
标
人
(
项
目
业
主
)
为
中
国
银
行
股
份
有
限
公
司
,
建
设
资
金
来
自
自
筹
资
金
(
资
金
来
源
)
,
项
目
出
资
比
例
为
1
0
0
%
。
项
目
已
具
备
招
标
条
件
,
现
对
该
项
目
的
施
工
进
行
公
开
招
标
。
2
.
项
目
概
况
与
招
标
范
围
2
.
1
本
招
标
项
目
的
建
设
地
点
北
京
市
西
城
区
西
交
民
巷
1
7
号
。
2
.
2
本
招
标
项
目
的
建
设
规
模
3
1
6
3
平
方
米
,
合
同
估
算
价
1
7
2
.
6
8
(
万
元
)
。
2
.
3
本
招
标
项
目
的
计
划
工
期
6
0
日
历
天
,
施
工
采
取
场
外
加
工
,
现
场
安
装
;
施
工
时
间
为
早
8
点
至
中
午
1
2
点
,
下
午
2
点
至
晚
上
6
点
(
含
工
作
日
、
节
假
日
)
;
实
际
施
工
时
间
以
甲
方
现
场
要
求
为
准
。
2
.
4
本
招
标
项
目
的
标
段
划
分
(
如
果
有
)
/
。
2
.
5
招
标
范
围
施
工
图
范
围
内
的
拆
除
工
程
、
装
饰
工
程
、
电
气
工
程
、
安
防
工
程
、
防
雷
接
地
等
工
作
内
容
及
工
程
量
清
单
包
含
的
全
部
工
作
内
容
。
2
.
6
其
他
/
。
3
.
投
标
人
资
格
要
求
3
.
1
投
标
人
须
为
在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境
内
合
法
注
册
、
在
法
律
和
财
务
上
独
立
的
独
立
法
人
,
具
有
健
全
的
财
务
会
计
制
度
和
公
司
治
理
措
施
,
合
法
运
作
,
商
业
信
誉
良
好
。
3
.
2
投
标
人
须
具
备
建
设
行
政
主
管
部
门
颁
发
的
电
子
与
智
能
化
工
程
专
业
承
包
资
质
二
级
及
以
上
或
建
筑
智
能
化
工
程
设
计
与
施
工
资
质
二
级
及
以
上
资
质
证
书
;
须
具
有
有
效
的
安
全
生
产
许
可
证
。
3
.
3
投
标
人
拟
派
项
目
经
理
须
具
备
机
电
工
程
二
级
建
造
师
及
以
上
资
格
和
有
效
的
安
全
生
产
考
核
合
格
证
书
(
B
本
)
。
3
.
4
投
标
人
须
具
有
近
三
年
(
合
同
签
订
时
间
自
2
0
2
0
年
1
月
1
日
起
至
投
标
文
件
递
交
截
止
之
日
)
安
防
监
控
类
实
施
项
目
成
功
案
例
。
3
.
5
投
标
人
有
健
全
的
财
务
会
计
制
度
,
须
提
供
经
会
计
师
事
务
所
出
具
的
2
0
2
1
年
度
由
会
计
师
事
务
所
出
具
的
完
整
财
务
审
计
报
告
(
复
印
件
并
加
盖
本
单
位
公
章
)
,
或
三
个
月
内
银
行
出
具
的
资
信
证
明
复
印
件
,
有
依
法
缴
纳
税
收
及
社
保
的
良
好
记
录
(
应
提
供
开
标
6
个
月
中
任
意
1
个
月
投
标
人
缴
纳
社
保
及
税
收
的
证
明
复
印
件
并
加
盖
公
章
)
。
3
.
6
投
标
人
近
三
年
(
2
0
2
0
年
1
月
1
日
至
投
标
文
件
递
交
截
止
之
日
)
没
有
重
大
违
法
违
规
行
为
,
且
在
中
国
银
行
不
得
有
不
良
记
录
。
3
.
7
投
标
人
处
于
生
产
正
常
经
营
状
态
,
没
有
处
于
被
责
令
停
业
,
投
标
资
格
被
取
消
,
财
产
被
接
管
、
冻
结
,
破
产
状
态
;
投
标
人
参
加
招
标
活
动
近
三
年
内
(
2
0
2
0
年
1
月
1
日
至
投
标
文
件
递
交
截
止
之
日
)
,
在
经
营
活
动
中
没
有
重
大
违
法
记
录
;
不
能
是
正
在
接
受
有
关
部
门
审
查
、
被
其
它
企
业
兼
并
(
包
括
收
购
、
重
组
)
和
因
重
大
经
济
纠
纷
引
起
诉
讼
和
仲
裁
的
企
业
;
也
不
是
被
相
关
机
构
宣
布
上
了
“
黑
名
单
”
的
企
业
。
近
三
年
内
(
2
0
2
0
年
1
月
1
日
至
投
标
文
件
递
交
截
止
之
日
)
没
有
出
现
违
法
违
规
或
失
信
行
为
,
没
有
骗
取
中
标
和
严
重
违
约
及
重
大
工
程
质
量
事
故
。
(
提
供
承
诺
书
)
3
.
8
投
标
人
未
被
“
中
国
执
行
信
息
公
开
网
”
网
站
(
h
t
t
p
:
/
/
z
x
g
k
.
c
o
u
r
t
.
g
o
v
.
c
n
)
和
“
信
用
中
国
”
网
站
(
h
t
t
p
:
/
/
w
w
w
.
c
r
e
d
i
t
c
h
i
n
a
.
g
o
v
.
c
n
)
列
入
失
信
被
执
行
人
和
重
大
税
收
违
法
案
件
当
事
人
名
单
(
处
罚
期
限
尚
未
届
满
的
)
。
3
.
9
投
标
人
近
三
年
(
2
0
2
0
年
1
月
1
日
至
投
标
文
件
递
交
截
止
之
日
)
不
存
在
环
境
污
染
、
非
法
用
工
等
引
发
环
境
和
社
会
风
险
的
违
法
违
规
行
为
。
3
.
1
0
投
标
人
须
在
法
律
和
财
务
上
独
立
、
合
法
运
作
并
独
立
于
招
标
人
和
招
标
代
理
机
构
,
不
得
直
接
或
间
接
地
与
招
标
人
为
本
项
目
所
委
托
的
咨
询
公
司
或
其
附
属
机
构
有
任
何
关
联
。
3
.
1
1
投
标
人
须
保
证
:
招
标
人
在
使
用
投
标
人
提
供
的
服
务
时
,
不
存
在
任
何
已
知
的
不
合
法
的
情
形
,
也
不
存
在
任
何
已
知
的
与
第
三
方
专
利
权
、
著
作
权
、
商
标
权
或
工
业
设
计
权
相
关
的
任
何
争
议
。
如
果
有
任
何
因
招
标
人
使
用
投
标
人
提
供
的
服
务
而
提
起
的
侵
权
指
控
,
投
标
人
须
依
法
承
担
全
部
责
任
。
3
.
1
2
存
在
关
联
关
系
的
不
同
投
标
人
,
不
得
同
时
参
与
本
项
目
。
关
联
关
系
投
标
人
包
含
以
下
情
况
:
(
1
)
与
本
投
标
人
单
位
负
责
人
为
同
一
人
的
其
他
投
标
人
;
(
2
)
与
本
投
标
人
存
在
直
接
控
股
、
管
理
关
系
的
其
他
投
标
人
。
投
标
人
应
向
招
标
人
如
实
披
露
与
本
投
标
人
存
在
关
联
关
系
的
其
他
投
标
人
。
招
标
人
有
权
取
消
关
联
关
系
投
标
人
参
与
本
项
目
的
资
格
或
重
新
组
织
采
购
。
3
.
1
3
投
标
人
之
间
不
得
相
互
串
通
投
标
报
价
,
不
得
排
挤
其
他
投
标
人
的
公
平
竞
争
,
损
害
招
标
人
或
者
其
他
投
标
人
的
合
法
权
益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