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粮可口可乐饮料(黑龙江)有限公司黑龙江搬迁沈阳48000水线-工艺管道改造】招标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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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 X T C - A - 1 9 0 6 0 1 8 2 中 粮 可 口 可 乐 饮 料 ( 黑 龙 江 )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搬 迁 沈 阳 4 8 0 0 0 水 线 - 工 艺 管 道 改 造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( 招 标 编 号 : G X T C - A - 1 9 0 6 0 1 8 2 )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中 粮 可 口 可 乐 饮 料 ( 黑 龙 江 )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, 对 中 粮 可 口 可 乐 饮 料 ( 黑 龙 江 )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搬 迁 沈 阳 4 8 0 0 0 水 线 - 工 艺 管 道 改 造 项 目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, 现 邀 请 合 格 潜 在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。 1 、 项 目 概 况 : 本 次 中 粮 可 口 可 乐 饮 料 ( 黑 龙 江 )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搬 迁 沈 阳 4 8 0 0 0 水 线 - 工 艺 管 道 改 造 项 目 招 标 来 自 中 粮 可 口 可 乐 饮 料 ( 黑 龙 江 ) 有 限 公 司 ,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, 经 批 准 要 求 以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,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为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平 房 区 晨 曦 路 1 号 中 粮 可 口 可 乐 饮 料 ( 黑 龙 江 ) 有 限 公 司 。 2 、 项 目 名 称 : 中 粮 可 口 可 乐 饮 料 ( 黑 龙 江 )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搬 迁 沈 阳 4 8 0 0 0 水 线 - 工 艺 管 道 改 造 项 目 3 、 招 标 内 容 : 根 据 生 产 需 要 , 中 粮 可 口 可 乐 饮 料 ( 黑 龙 江 ) 有 限 公 司 拟 铺 设 工 艺 管 道 ,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第 六 章 : 采 购 设 备 技 术 要 求 。 本 次 招 标 即 : 原 有 工 艺 管 道 接 驳 、 4 8 0 0 0 水 线 工 艺 管 道 配 置 架 设 、 附 件 安 装 、 管 路 保 温 、 吹 扫 、 检 验 、 证 照 办 理 等 , 制 作 、 安 装 、 项 目 验 收 、 证 照 办 理 等 , 为 交 钥 匙 工 程 。 交 货 及 安 装 时 间 :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6 0 天 内 完 成 产 品 供 货 、 安 装 及 调 试 , 具 备 生 产 运 行 条 件 。 4 、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: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及 业 绩 , 并 在 人 员 、 设 备 、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供 货 和 安 装 施 工 能 力 :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及 业 绩 , 并 在 人 员 、 设 备 、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供 货 和 安 装 施 工 能 力 : ( 1 )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独 立 法 人 , 具 备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。 ( 2 )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或 建 筑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机 电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与 本 招 标 工 程 相 应 的 其 他 施 工 资 质 , 同 时 还 应 具 有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颁 发 的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( 压 力 管 道 ) 》 G C 2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和 国 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。 ( 3 ) 近 五 年 ( 2 0 1 4 年 8 月 1 日 至 今 )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饮 料 、 啤 酒 、 液 态 乳 制 品 等 行 业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, 并 提 供 与 本 项 目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3 项 业 绩 具 体 证 明 材 料 ( 对 于 5 年 内 首 次 拟 合 作 的 供 应 商 , 招 标 人 将 安 排 工 作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以 往 的 项 目 进 行 现 场 评 估 ) ( 类 似 项 目 指 合 同 金 额 2 0 0 万 元 以 上 的 管 道 安 装 ) ( 4 )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履 历 及 社 保 证 明 供 招 标 方 评 估 , 并 明 确 为 此 项 目 配 备 的 专 门 项 目 负 责 人 、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国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 X T C - A - 1 9 0 6 0 1 8 2 ( 5 ) 投 标 人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和 严 重 违 约 及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; “ 未 列 入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( w w w . c r e d i t c h i n a . g o v . c n )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” ;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,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, 财 产 被 接 管 、 冻 结 , 破 产 状 态 , 并 出 具 相 关 内 容 承 诺 书 ( 6 ) 投 标 人 应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, 近 年 未 出 现 亏 损 , 提 供 近 三 年 ( 2 0 1 6 , 2 0 1 7 , 2 0 1 8 年 度 ) 经 过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( 附 审 计 报 告 ) , 资 产 负 债 表 、 损 益 表 、 现 金 流 量 表 、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( 7 )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, 母 公 司 、 全 资 子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公 司 , 不 得 在 同 一 项 目 招 标 中 同 时 投 标 。 ( 8 )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。 5 、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购 买 办 法 : ( 1 )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, 请 于 2 0 1 9 年 8 月 1 6 日 至 2 0 1 9 年 8 月 2 1 日 , 每 日 上 午 9 : 0 0 时 至 1 1 : 3 0 时 , 下 午 1 3 : 0 0 时 至 1 6 : 3 0 时 ( 北 京 时 间 ) , 登 录 国 信 e 采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( w w w . e - b i d d i n g . o r g ) 凭 企 业 数 字 证 书 ( C A ) 在 网 上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它 招 标 资 料 ( 含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) ; 未 办 理 企 业 数 字 证 书 ( C A ) 的 企 业 需 要 在 国 信 e 采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注 册 , 完 善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后 , 办 理 企 业 数 字 证 书 ( C A ) 即 可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。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陆 国 信 e 采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后 , 应 认 真 阅 读 有 关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须 知 , 并 按 其 要 求 进 行 操 作 。 报 名 流 程 : 登 录 平 台 ( 未 注 册 用 户 请 先 免 费 注 册 ) → 查 看 最 新 招 标 项 目 → 投 标 人 报 名 【 使 用 I E 9 及 以 上 版 本 浏 览 器 , 插 入 平 台 C A 身 份 验 证 进 行 报 名 。 未 办 理 C A 的 可 在 线 办 理 , 缴 费 成 功 获 取 领 取 码 , 可 先 使 用 领 取 码 进 行 报 名 】 → 提 交 报 名 信 息 及 材 料 → 等 待 项 目 经 理 审 核 → 审 核 通 过 后 , 在 线 支 付 标 书 费 → 投 标 人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。 平 台 联 系 电 话 : 4 0 0 - 0 8 0 - 9 5 0 8 ( 周 一 ~ 周 五 9 : 0 0 - 1 7 : 0 0 ) 。 ( 2 )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: 人 民 币 1 0 0 0 元 ( 必 须 公 账 汇 款 , 个 人 汇 款 请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联 系 ) ( 3 ) 报 名 资 料 : 法 人 授 权 书 、 身 份 证 、 营 业 执 照 、 资 质 证 书 、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、 人 员 履 历 、 社 保 证 明 、 财 务 报 告 等 扫 描 成 一 个 P D F 文 件 上 传 至 报 名 网 站 国 信 e 采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( w w w . e - b i d d i n g . o r g ) 。 6 、 投 标 截 止 及 开 标 时 间 与 地 点 : ( 1 )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: 2 0 1 9 年 9 月 1 1 日 上 午 1 0 : 0 0 ( 北 京 时 间 ) 。 ( 2 ) 开 标 地 点 :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8 号 中 粮 广 场 A 座 中 粮 可 口 可 乐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1 1 楼 会 议 室 。 ( 3 ) 投 标 文 件 请 于 开 标 当 日 (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) 递 交 至 开 标 地 点 。 逾 期 收 到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。 ( 4 ) 届 时 请 投 标 人 派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仪 式 。 7 、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( h t t p : / / w w w . c e b p u b s e r v i c e . c o m ) 与 国 信 e 采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( w w w . e - b i d d i n g . o r g ) 上 发 布 。 8 、 联 系 方 式